26條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強制性規定,以后管安全逐條比對就行啦!

    推送時間 : 2018-08-23 15:58:12     原作者 :     起源 :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強制性規定是經過深入分析總結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產生原因及預防措施,多年總結而來。規定中每條都是由慘痛的安全生產事故總結而來,每一條都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而來,每一條都是標準規范中的強制性要求。
    第一條項目經理必須每周一帶隊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周三復查。
         本條系貫徹落實《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中第十條: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全面負責本項目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二)制定工程項目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計劃;
    (三)確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資金的有效使用;
    (四)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施工現場事故隱患進行全面排查,落實事故隱患整改責任人及整改措施。
    第二條  施工作業前,工長或棟號長必須組織班組長進行安全生產條件驗收。
        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考慮到施工現場作業面存有多種危險源,控制措施落實不到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結合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而制定。現場未設置工長、棟號長職務的由生產副經理進行條件驗收。
    第三條  危大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必須嚴格按照方案組織施工。須嚴格按照方案組織施工。
        本條系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施工單位安全責任。
    (1)嚴格實行方案審批制度
    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后,首先進行各部門的審核會簽、公司審批后向監理、指揮部報審,審批后方可組織現場施工。
    (2)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經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按要求組織專家論證。
    (3)技術交底達到作業班組
    施工方案審批后項目部組織進行各級交底,有方案交底、專項技術交底,并將交底傳達到一線的作業工人。
    (4)關鍵作業程序會簽
    對現場的關鍵工序,涉及各專業配合及多項工序的時,在關鍵工序施工前執行會簽制度,如混凝土澆筑工程,在混凝土澆筑前,進行安全、工程、技術、質量、機電專業等各部門會簽,確保施工安全和質量。
    第四條  入場不足3個月的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反光背心。第四條  入場不足3個月的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反光背心。
        入場不足3個月的作業人員是指從事建筑作業不足3個月的新工人,因此類人員不熟悉工程項目的工作環境、工程特點及危險因素,要求納為日常安全管理重點監管對象。新工人必須穿戴顏色明顯區別于其他工人的反光背心,并設實習字樣標識。

    北京市住建委針對2010年至2017年間,從發生事故死亡人員的進入施工現場時間進行分析,在發生事故死亡的189人中,入場時間在1個月以內的94人,入場時間在1到3個月之間的67人,入場時間超過3個月的28人。

    1、新工人缺乏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危險情況認識;
    2、新工人缺乏熟練地安全操作技能;
    3、新工人缺乏對自我保護的安全意識和能力。
    第五條  土方開挖前必須人工挖探溝,查明地下管線或構筑物分布情況。
    工程施工現場范圍內可能存在大量的電力、電信、自來水、污水、煤氣等管線,這些管線往往平面位置錯綜復雜,敷設標高深淺不一,一旦破壞易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施工單位應結合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或構筑物相關資料,人工開挖探溝,探明管線布置情況,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 溝、槽、坑開挖深度超過1.5m必須按方案放坡或支護。
    本條系現行地方標準《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中5.2.2規定:開挖槽、坑、溝深度超過1.5m,必須根據土質和深度情況按安全技術交底放坡或加可靠支撐,遇邊坡不穩、有坍塌危險征兆時,必須立即撤離現場。并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采取安全可靠排險措施后,方可繼續挖土。
    第七條  磚模墻、擋土墻、二次結構墻等砌筑高度超過1.8m的,必須有構造措施。當砌筑高度超過1.8m時,構造柱應當日澆筑。
    1.8m時,構造柱應由于砂漿凝結硬化需要時間,每日砌筑高度過高,則墻體累加到底層的自重大,砂漿會被擠出,磚墻容易變形傾斜,破壞磚塊與砂漿的粘合,進而影響整體強度,導致坍塌,而及時澆筑構造柱可有效提高墻體穩定性。GB50924-2014對各類砌體每日砌筑高度均有明確規定,且參考GB50924-2014第11.1.10、11.2.3條,冬、雨季施工時,更應嚴格控制,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過1.2m。
    第八條  防水保護墻一次性砌筑不得超過1.2m,分步回填,外露高度不得超過1.5m
    防水保護墻與建筑物缺少拉結筋等構造措施,參照本說明第七條,為保證防水保護墻的穩定性,防止坍塌,墻體不得一次性砌筑過高,達到規范強度要求后方可進行后續施工。土方回填應隨保護墻砌筑分層進行,嚴格控制墻體外露高度。
    搶進度趕工期;默許將磚模墻改變為擋土墻使用,方案未對回填提安全技術要求,無承載力側壓力計算;安全技術交底走過場(技術員口頭交底,帶班班長文盲,交叉作業不交圈);管理人員不到崗(只有兩名安全員,其中1人回老家奔喪;技術總工長期不在現場)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模板支撐系統嚴禁采用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搭設。搭設完成后,各總承包部或二級公司生產、技術、質量、安全等部門進行聯合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后續工序的施工。后,各總承包部或二級公司生產、技術、質量、安全等部門進行聯合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后續工序的施工。
    因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存在材質普遍不達標、人工搭設隨意性強、架體結構偏心受壓等弊端,要求集團公司范圍內超過一定規模的模板支撐系統嚴禁采用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搭設。
    根據《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導則》建質[2009]254號文第3章,關于驗收管理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施工現場超過一定規模的模板支撐系統的管理,特制定本條。
    第十條  大模板、角模、自制組合定型模板使用過程中必須采用鋼絲繩索扣固第十條  大模板、角模、自制組合定型模板使用過程中必須采用鋼絲繩索扣固定。
        《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發[2010]281號文第二條規定,大模板必須設置鋼絲繩索扣,鋼絲繩直徑不小于6mm,未安裝索扣的模板禁止使用。為保證模板的整體穩固性和吊裝過程中的安全,吊環應有足夠強度。穿墻螺栓等零散部件的垂直運輸應使用金屬容器吊運。
           當大鋼模板寬度大于(不含)1.5米時,必需設置兩個及以上的支腿,確保模板放置時穩定可靠。支腿的上支點高度應不低于模板高度的2/3。自制模板禁止采用鉛絲或鋼筋制作吊環。
    2.3.6  大模板吊裝入位后和拆卸之前,必須使用鋼絲繩索扣(保險鉤)固定,嚴禁使用鐵絲或火燒絲固定大模板。
    第十一條  有高處作業可能的人員,必須配備五點式雙鉤安全帶。
         現行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對“高處作業”的規定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 2m (含 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依照此定義,除JGJ80-2016規定的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臺、交叉作業與施工安全網搭設等七個范疇涉及高處作業外,亦有各種臨空高度大于2m的洞、坑、溝、槽、模板支設、鋼筋綁扎等諸多作業活動可形成高處作業。因此,以高處作業定義為主要參照要素,規定作業現場內所有可能涉及高處作業的活動,其作業人員必須配備五點式雙鉤安全帶。
    2017年住建系統共計發生生產安全事故14起,死亡14人,2017年安全事故的顯著特點:高處墜落死亡9人占64.29%
    2010年至2017年,全市共計高處墜落事故死亡89人;物體打擊事故死亡26人;坍塌事故死亡33人;起重傷害事故死亡24人;觸電事故死亡10人;其他事故死亡7人。從各年的統計情況看,大多數年份,事故死亡人數最多的事故種類是高處墜落。
    五點式雙鉤安全帶可在五個方向同時消散墜落產生的沖擊,有效減少墜落過程中對身體的傷害,墜落停止后有利于保持身體姿態,確保頭部向上。其雙鉤連接器可極大減少高空行走發生意外墜落的概率,因此,本規定強制要求使用五點式雙鉤安全帶。
    第十二條  高處作業人員無處系掛安全帶的必須設置可靠固定的安全繩,配合安全帶使用。
          作業人員在屋面周邊、陽臺、雨蓬、挑檐邊等結構邊沿從事施工活動時,安全帶常出現無可靠系掛點的現象,易造成高處墜落事故。參照DB11/945-2012第2.8.11條,鋼結構施工人員須設置穩固鋼絲繩作為安全繩的規定,要求凡遇高處作業無處系掛安全帶的,應采用適當強度的鋼絲繩設置安全繩,配合安全帶使用。
    第十三條  有限空間出入口2m范圍內必須設置標牌,實施作業審批;作業前必須先進行氣體檢測和通風;作業過程中必須強制持續通風。
        《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第十二、十三條規定:未經作業負責人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標識,并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DB11/945-2012第2.12章節規定: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確保通風良好,嚴禁采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必須佩帶五點式安全帶,連接安全繩,安全繩固定點必須設置在有限空間外。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置監護人。
    第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必須佩帶五點式安全帶,連接安全繩,安全繩固定點必須設置在有限空間外。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置監護人。
    GB5958-2006第5.3.4條規定:當存在因缺氧而墜落的危險時,作業人員必須使用安全帶(繩),并在適當位置可靠地安裝必要的安全繩網設備。因此,要求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必須配備五點式安全帶和安全繩,將安全繩牢固設置在有限空間外,如發生中毒或窒息事故,可使傷者身體姿態保持豎直,便于及時施救。
    《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第十四條規定: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得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
    監護人員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情況,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能夠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
    空氣呼吸器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
    第十五條  有限空間內有毒有害氣體超標必須作業的,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
     一般情況下,有限空間作業場所必須待空氣達標后方可作業,如遇工程搶險、墜落人員急救等特殊情況,必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應遵照GB5958-2006第5.3.4條的規定: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并使用空氣呼吸器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嚴禁使用過濾式面具。六條  水平洞口短邊或直徑大于
    第十六條  水平洞口短邊或直徑大于300mm小于1500mm時,必須預留不大于150×150mm的鋼筋網片。
    平洞口封閉不嚴、不牢固是造成高處墜落事故的一大主因,原有防護拆除后恢復不及時、不規范是施工現場普遍存在的隱患,采用結構預留鋼筋或后置式鋼筋網片可有效解決水平洞口防護問題,降低高處墜落事故發生率。用14號及以上工字鋼做插杠,支撐點嚴禁少于四個。
    十七條  電梯井操作平臺須采用定型化鋼平臺,除自穩型鋼平臺外,必須采用14號及以上工字鋼做插杠,支撐點嚴禁少于四個。
    采用定型化鋼平臺的電梯井操作平臺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支撐點插杠采用14號及以上工字鋼且不少于四個,并應設計防脫落止擋措施。具體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圖集》的要求制作。
    第十八條  懸挑式鋼平臺必須使用定型化產品,主繩、保險繩吊點方式不得相同。嚴禁使用花籃螺栓。
     定型化產品是指租賃或購買有合格證、使用說明、檢測報告的懸挑式鋼平臺,其制作、安裝、使用管理必須嚴格執行《施工現場懸挑式鋼平臺安全操作技術導則》(京建發〔2012〕110號)文件要求。
    墻體(結構)上的吊點螺栓預留孔位置的選擇應使鋼絲繩與平臺兩側垂直面的夾角不大于5°。懸挑式鋼平臺兩側的下吊點應設置在護欄外邊,并確保建筑結構、腳手架及支撐體系無干涉。每個吊點的受力鋼絲繩均須獨立設置,不得采用鋼絲繩從平臺下兜底的方式。主梁必須采用整根型鋼,后端必須固定,主繩、保險繩與水平夾角應控制在45—60°,必須同時張緊、受力,確保受力平衡。
     要求吊點分別設置、不得采用兜底的方式,是為了滿足安全管理的冗余設置。明確主繩、保險繩吊點,是為了避免保險繩吊點設置過于接近根部。鑒于事故案例,經分析考察,決定禁止使用花籃螺栓調節鋼絲繩。
    2.5.13  懸挑式鋼平臺主繩、保險繩吊點應分別設置,不得采用鋼絲繩從平臺下兜底的方式。主繩吊點距平臺前端不應大于500mm,保險繩吊點距主繩吊點不宜大于500mm,保險繩應張緊,主繩、保險繩嚴禁使用花籃螺栓調節。
    第十九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液壓平臺、懸挑式鋼平臺、電梯井平臺、移動第十九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液壓平臺、懸挑式鋼平臺、電梯井平臺、移動式操作平臺移動過程中嚴禁上人。
    移動式操作平臺、懸挑式鋼平臺、電梯井平臺是使用過程中頻繁移動的工具式平臺,在挪動或提升過程中,不具備平臺上人員同時作業的安全條件,無法保證其上人員安全,極易造成高處墜落事故。
    第二十條  工具式基坑懸掛步梯必須待立桿落地、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投入使用前應將出入口封閉。
     第二十條  工具式基坑懸掛步梯必須待立桿落地、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投入使用前應將出入口封閉。
    工具式基坑懸掛步梯可隨基坑開挖組裝延伸,也可隨結構施工由下而上逐步拆除。但立桿落地前僅靠三角托架承力,工人上下班高峰期如人流過于密集,荷載可能超出設計要求,極端情況下可能造成架體失穩坍塌。故要求組裝、拆除過程中嚴禁上人,并封閉出入口,懸掛明顯標識。
    第二十一條  流動式起重機支設前,使用單位應組織現場查看和交底,所配備年第二十一條  流動式起重機支設前,使用單位應組織現場查看和交底,所配備的信號司索工,從業時間不得少于3年。。
    流動式起重機支設前,必須選擇平整的支設位置,不得在未夯實的回填土上支設,與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應全部伸出支腿,確認地基承載力后在撐腳板下墊專用墊板或枕木保證車架上安裝的回轉支承平面處于水平狀態。
    1、由于場地狹小,吊車腿不能全部打開,導致吊車起吊噸位大打折扣。
    2、履帶吊行走過程中由于坡道坡度變化,或遇局部軟弱地層而傾覆。
    3、基坑塌方導致吊車傾斜。
    直接原因:
        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汽車吊司機違章操作,吊裝鋼筋前未將支腿全部伸出;吊運現場未設置吊裝警戒區域,現場無專人監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正在對該汽車吊機械性能以及是否超載進行技術鑒定。
    第二十二條  交流電焊機必須配裝二次側防觸電保護裝置。第二十二條  交流電焊機必須配裝二次側防觸電保護裝置。
    現場交流電焊機必須設電焊機專用開關箱控制,箱內應設置斷路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和二次空載降壓保護裝置,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合格安全防護用品,防止觸電事故發生。
    二次側觸電保護裝置作用是:交流電焊機從工作原理上可以看作是一個變壓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只能對一次側起到保護作用,電焊機在空載、引弧等狀態下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對二次側保護不起作用,因此必須設置二次空載降壓保護裝置。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特別是采用發電機組供電的,必須實行TN-S系統,做到三級配電、逐級漏電保護。到三級配電、逐級漏電保護。
    臨時用電工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壓電力系統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即電源端直接接地,電氣裝置的外露導電部分與配電系統的接地點直接做電氣連接(即采用保護接零),中性導體和保護導體分開設置。
    三級配電主要指:現場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其中分配電箱可以多層次,當工程規模較大時,也可以實行多級(三級以上)配電;逐級漏電保護主要指:現場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每級箱內均設漏電保護器。施工現場必須實行TN-S系統,嚴禁使用可調式漏電開關。
    2.10.4  臨時用電工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壓電力系統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采取三級配電系統;
    TN~S接零保護系統;
    采用逐級漏電保護系統。
    第二十四條  電氣調試必須由專業電工操作,嚴禁帶電作業。
            根據JGJ46-2005第3.2.2條的規定,安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并應有人監護。電工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電工應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涉及變壓器維護的項目,電工應同時持有安監局頒發的“高壓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電氣調試必須由專業電工操作,嚴禁帶電作業。
    根據JGJ46-2005第8.3.4條的規定,對配電箱、開關箱等進行定期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斷路器開關分閘斷電,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停電警示牌,嚴禁帶電作業。潮濕及金屬容器、管道、密閉艙室等狹窄場所的照明,電源
    第二十五條  特別潮濕及金屬容器、管道、密閉艙室等狹窄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不得大于12V
    JGJ46-2005第10.2.2條第3款及DB11/945-2012第2.12.4條均對特別潮濕場所用電要求有明確規定,須遵照執行。推薦采用移動充電式照明燈具。
    第二十六條  高層建筑必須設置不燃的臨時廁所,公建裝修期間每3層不少于第二十六條  高層建筑必須設置不燃的臨時廁所,公建裝修期間每3層不少于一個。
    JGJ146-2013第5.1.19條規定高層建筑施工超過8層時,宜每隔4層設置臨時廁所。由于高層建筑作業面距離廁所較遠,作業工人往往選擇豎井、通風井等黑暗角落如廁,由于光線不好,極易造成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故強制要求高層建筑必須設置臨時廁所,裝修期間還應加密設置。
    樓層內設置工具式移動廁所不僅解決了工人樓層施工上廁所不便的難題,杜絕了工人隨地大小便的現象,而且可以避免了高墜的危險。
    關于違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強制性規定后的一些處罰措施
    1、違反本規定或相關標準規范強制性條文的,必須局部或全部停工整改,每處罰款10000—30000元。
    2、同一施工現場,三處以上或年度內兩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項目經理在集團安全生產交接班會上做出檢查;同一施工單位,多個施工現場違反本規定的,由集團公司約談其單位領導。
    3、違反本規定,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令撤銷項目經理職務,單位主要領導在集團安全生產交接班會上做出檢查。
     
     
    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全面負責本項目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二)制定工程項目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計劃;
    (三)確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資金的有效使用;
    (四)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施工現場事故隱患進行全面排查,落實事故隱患整改責任人及整改措施。
    第二條  施工作業前,工長或棟號長必須組織班組長進行安全生產條件驗收。
    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考慮到施工現場作業面存有多種危險源,控制措施落實不到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結合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而制定。現場未設置工長、棟號長職務的由生產副經理進行條件驗收。
    第三條  危大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必須嚴格按照方案組織施工。須嚴格按照方案組織施工。
    本條系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施工單位安全責任。
    (1)嚴格實行方案審批制度
    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后,首先進行各部門的審核會簽、公司審批后向監理、指揮部報審,審批后方可組織現場施工。
    (2)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經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按要求組織專家論證。
    (3)技術交底達到作業班組
    施工方案審批后項目部組織進行各級交底,有方案交底、專項技術交底,并將交底傳達到一線的作業工人。
    (4)關鍵作業程序會簽
    對現場的關鍵工序,涉及各專業配合及多項工序的時,在關鍵工序施工前執行會簽制度,如混凝土澆筑工程,在混凝土澆筑前,進行安全、工程、技術、質量、機電專業等各部門會簽,確保施工安全和質量。
    第四條  入場不足3個月的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反光背心。第四條  入場不足3個月的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反光背心。
    入場不足3個月的作業人員是指從事建筑作業不足3個月的新工人,因此類人員不熟悉工程項目的工作環境、工程特點及危險因素,要求納為日常安全管理重點監管對象。新工人必須穿戴顏色明顯區別于其他工人的反光背心,并設實習字樣標識。

    北京市住建委針對2010年至2017年間,從發生事故死亡人員的進入施工現場時間進行分析,在發生事故死亡的189人中,入場時間在1個月以內的94人,入場時間在1到3個月之間的67人,入場時間超過3個月的28人。

    1、新工人缺乏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危險情況認識;
    2、新工人缺乏熟練地安全操作技能;
    3、新工人缺乏對自我保護的安全意識和能力。
    第五條  土方開挖前必須人工挖探溝,查明地下管線或構筑物分布情況。
    工程施工現場范圍內可能存在大量的電力、電信、自來水、污水、煤氣等管線,這些管線往往平面位置錯綜復雜,敷設標高深淺不一,一旦破壞易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施工單位應結合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或構筑物相關資料,人工開挖探溝,探明管線布置情況,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 溝、槽、坑開挖深度超過1.5m必須按方案放坡或支護。
    本條系現行地方標準《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中5.2.2規定:開挖槽、坑、溝深度超過1.5m,必須根據土質和深度情況按安全技術交底放坡或加可靠支撐,遇邊坡不穩、有坍塌危險征兆時,必須立即撤離現場。并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采取安全可靠排險措施后,方可繼續挖土。
    第七條  磚模墻、擋土墻、二次結構墻等砌筑高度超過1.8m的,必須有構造措施。當砌筑高度超過1.8m時,構造柱應當日澆筑。
    1.8m時,構造柱應由于砂漿凝結硬化需要時間,每日砌筑高度過高,則墻體累加到底層的自重大,砂漿會被擠出,磚墻容易變形傾斜,破壞磚塊與砂漿的粘合,進而影響整體強度,導致坍塌,而及時澆筑構造柱可有效提高墻體穩定性。GB50924-2014對各類砌體每日砌筑高度均有明確規定,且參考GB50924-2014第11.1.10、11.2.3條,冬、雨季施工時,更應嚴格控制,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過1.2m。
    第八條  防水保護墻一次性砌筑不得超過1.2m,分步回填,外露高度不得超過1.5m
    防水保護墻與建筑物缺少拉結筋等構造措施,參照本說明第七條,為保證防水保護墻的穩定性,防止坍塌,墻體不得一次性砌筑過高,達到規范強度要求后方可進行后續施工。土方回填應隨保護墻砌筑分層進行,嚴格控制墻體外露高度。
    搶進度趕工期;默許將磚模墻改變為擋土墻使用,方案未對回填提安全技術要求,無承載力側壓力計算;安全技術交底走過場(技術員口頭交底,帶班班長文盲,交叉作業不交圈);管理人員不到崗(只有兩名安全員,其中1人回老家奔喪;技術總工長期不在現場)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模板支撐系統嚴禁采用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搭設。搭設完成后,各總承包部或二級公司生產、技術、質量、安全等部門進行聯合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后續工序的施工。后,各總承包部或二級公司生產、技術、質量、安全等部門進行聯合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后續工序的施工。
    因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存在材質普遍不達標、人工搭設隨意性強、架體結構偏心受壓等弊端,要求集團公司范圍內超過一定規模的模板支撐系統嚴禁采用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搭設。
    根據《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導則》建質[2009]254號文第3章,關于驗收管理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施工現場超過一定規模的模板支撐系統的管理,特制定本條。
    第十條  大模板、角模、自制組合定型模板使用過程中必須采用鋼絲繩索扣固第十條  大模板、角模、自制組合定型模板使用過程中必須采用鋼絲繩索扣固定。
    《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發[2010]281號文第二條規定,大模板必須設置鋼絲繩索扣,鋼絲繩直徑不小于6mm,未安裝索扣的模板禁止使用。為保證模板的整體穩固性和吊裝過程中的安全,吊環應有足夠強度。穿墻螺栓等零散部件的垂直運輸應使用金屬容器吊運。
           當大鋼模板寬度大于(不含)1.5米時,必需設置兩個及以上的支腿,確保模板放置時穩定可靠。支腿的上支點高度應不低于模板高度的2/3。自制模板禁止采用鉛絲或鋼筋制作吊環。
    2.3.6  大模板吊裝入位后和拆卸之前,必須使用鋼絲繩索扣(保險鉤)固定,嚴禁使用鐵絲或火燒絲固定大模板。
    第十一條  有高處作業可能的人員,必須配備五點式雙鉤安全帶。
    現行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對“高處作業”的規定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 2m (含 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依照此定義,除JGJ80-2016規定的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臺、交叉作業與施工安全網搭設等七個范疇涉及高處作業外,亦有各種臨空高度大于2m的洞、坑、溝、槽、模板支設、鋼筋綁扎等諸多作業活動可形成高處作業。因此,以高處作業定義為主要參照要素,規定作業現場內所有可能涉及高處作業的活動,其作業人員必須配備五點式雙鉤安全帶。
    2017年住建系統共計發生生產安全事故14起,死亡14人,2017年安全事故的顯著特點:高處墜落死亡9人占64.29%
    2010年至2017年,全市共計高處墜落事故死亡89人;物體打擊事故死亡26人;坍塌事故死亡33人;起重傷害事故死亡24人;觸電事故死亡10人;其他事故死亡7人。從各年的統計情況看,大多數年份,事故死亡人數最多的事故種類是高處墜落。
    五點式雙鉤安全帶可在五個方向同時消散墜落產生的沖擊,有效減少墜落過程中對身體的傷害,墜落停止后有利于保持身體姿態,確保頭部向上。其雙鉤連接器可極大減少高空行走發生意外墜落的概率,因此,本規定強制要求使用五點式雙鉤安全帶。
    第十二條  高處作業人員無處系掛安全帶的必須設置可靠固定的安全繩,配合安全帶使用。
     作業人員在屋面周邊、陽臺、雨蓬、挑檐邊等結構邊沿從事施工活動時,安全帶常出現無可靠系掛點的現象,易造成高處墜落事故。參照DB11/945-2012第2.8.11條,鋼結構施工人員須設置穩固鋼絲繩作為安全繩的規定,要求凡遇高處作業無處系掛安全帶的,應采用適當強度的鋼絲繩設置安全繩,配合安全帶使用。
    第十三條  有限空間出入口2m范圍內必須設置標牌,實施作業審批;作業前必須先進行氣體檢測和通風;作業過程中必須強制持續通風。
    《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第十二、十三條規定:未經作業負責人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標識,并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DB11/945-2012第2.12章節規定: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確保通風良好,嚴禁采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必須佩帶五點式安全帶,連接安全繩,安全繩固定點必須設置在有限空間外。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置監護人。
    第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必須佩帶五點式安全帶,連接安全繩,安全繩固定點必須設置在有限空間外。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置監護人。
    GB5958-2006第5.3.4條規定:當存在因缺氧而墜落的危險時,作業人員必須使用安全帶(繩),并在適當位置可靠地安裝必要的安全繩網設備。因此,要求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必須配備五點式安全帶和安全繩,將安全繩牢固設置在有限空間外,如發生中毒或窒息事故,可使傷者身體姿態保持豎直,便于及時施救。
    《北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規范》第十四條規定: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得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
    監護人員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情況,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能夠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
    空氣呼吸器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
    第十五條  有限空間內有毒有害氣體超標必須作業的,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
     一般情況下,有限空間作業場所必須待空氣達標后方可作業,如遇工程搶險、墜落人員急救等特殊情況,必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應遵照GB5958-2006第5.3.4條的規定: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并使用空氣呼吸器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嚴禁使用過濾式面具。六條  水平洞口短邊或直徑大于
    第十六條  水平洞口短邊或直徑大于300mm小于1500mm時,必須預留不大于150×150mm的鋼筋網片。
    平洞口封閉不嚴、不牢固是造成高處墜落事故的一大主因,原有防護拆除后恢復不及時、不規范是施工現場普遍存在的隱患,采用結構預留鋼筋或后置式鋼筋網片可有效解決水平洞口防護問題,降低高處墜落事故發生率。用14號及以上工字鋼做插杠,支撐點嚴禁少于四個。
    十七條  電梯井操作平臺須采用定型化鋼平臺,除自穩型鋼平臺外,必須采用14號及以上工字鋼做插杠,支撐點嚴禁少于四個。
    采用定型化鋼平臺的電梯井操作平臺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支撐點插杠采用14號及以上工字鋼且不少于四個,并應設計防脫落止擋措施。具體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圖集》的要求制作。
    第十八條  懸挑式鋼平臺必須使用定型化產品,主繩、保險繩吊點方式不得相同。嚴禁使用花籃螺栓。
     定型化產品是指租賃或購買有合格證、使用說明、檢測報告的懸挑式鋼平臺,其制作、安裝、使用管理必須嚴格執行《施工現場懸挑式鋼平臺安全操作技術導則》(京建發〔2012〕110號)文件要求。
    墻體(結構)上的吊點螺栓預留孔位置的選擇應使鋼絲繩與平臺兩側垂直面的夾角不大于5°。懸挑式鋼平臺兩側的下吊點應設置在護欄外邊,并確保建筑結構、腳手架及支撐體系無干涉。每個吊點的受力鋼絲繩均須獨立設置,不得采用鋼絲繩從平臺下兜底的方式。主梁必須采用整根型鋼,后端必須固定,主繩、保險繩與水平夾角應控制在45—60°,必須同時張緊、受力,確保受力平衡。
     要求吊點分別設置、不得采用兜底的方式,是為了滿足安全管理的冗余設置。明確主繩、保險繩吊點,是為了避免保險繩吊點設置過于接近根部。鑒于事故案例,經分析考察,決定禁止使用花籃螺栓調節鋼絲繩。
    2.5.13  懸挑式鋼平臺主繩、保險繩吊點應分別設置,不得采用鋼絲繩從平臺下兜底的方式。主繩吊點距平臺前端不應大于500mm,保險繩吊點距主繩吊點不宜大于500mm,保險繩應張緊,主繩、保險繩嚴禁使用花籃螺栓調節。
    第十九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液壓平臺、懸挑式鋼平臺、電梯井平臺、移動第十九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液壓平臺、懸挑式鋼平臺、電梯井平臺、移動式操作平臺移動過程中嚴禁上人。
    移動式操作平臺、懸挑式鋼平臺、電梯井平臺是使用過程中頻繁移動的工具式平臺,在挪動或提升過程中,不具備平臺上人員同時作業的安全條件,無法保證其上人員安全,極易造成高處墜落事故。
    第二十條  工具式基坑懸掛步梯必須待立桿落地、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投入使用前應將出入口封閉。
     第二十條  工具式基坑懸掛步梯必須待立桿落地、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投入使用前應將出入口封閉。
    工具式基坑懸掛步梯可隨基坑開挖組裝延伸,也可隨結構施工由下而上逐步拆除。但立桿落地前僅靠三角托架承力,工人上下班高峰期如人流過于密集,荷載可能超出設計要求,極端情況下可能造成架體失穩坍塌。故要求組裝、拆除過程中嚴禁上人,并封閉出入口,懸掛明顯標識。
    第二十一條  流動式起重機支設前,使用單位應組織現場查看和交底,所配備年第二十一條  流動式起重機支設前,使用單位應組織現場查看和交底,所配備的信號司索工,從業時間不得少于3年。。
    流動式起重機支設前,必須選擇平整的支設位置,不得在未夯實的回填土上支設,與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應全部伸出支腿,確認地基承載力后在撐腳板下墊專用墊板或枕木保證車架上安裝的回轉支承平面處于水平狀態。
    1、由于場地狹小,吊車腿不能全部打開,導致吊車起吊噸位大打折扣。
    2、履帶吊行走過程中由于坡道坡度變化,或遇局部軟弱地層而傾覆。
    3、基坑塌方導致吊車傾斜。
    直接原因:
        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汽車吊司機違章操作,吊裝鋼筋前未將支腿全部伸出;吊運現場未設置吊裝警戒區域,現場無專人監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正在對該汽車吊機械性能以及是否超載進行技術鑒定。
    第二十二條  交流電焊機必須配裝二次側防觸電保護裝置。第二十二條  交流電焊機必須配裝二次側防觸電保護裝置。
    現場交流電焊機必須設電焊機專用開關箱控制,箱內應設置斷路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和二次空載降壓保護裝置,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合格安全防護用品,防止觸電事故發生。
    二次側觸電保護裝置作用是:交流電焊機從工作原理上可以看作是一個變壓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只能對一次側起到保護作用,電焊機在空載、引弧等狀態下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對二次側保護不起作用,因此必須設置二次空載降壓保護裝置。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特別是采用發電機組供電的,必須實行TN-S系統,做到三級配電、逐級漏電保護。到三級配電、逐級漏電保護。
    臨時用電工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壓電力系統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即電源端直接接地,電氣裝置的外露導電部分與配電系統的接地點直接做電氣連接(即采用保護接零),中性導體和保護導體分開設置。
    三級配電主要指:現場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其中分配電箱可以多層次,當工程規模較大時,也可以實行多級(三級以上)配電;逐級漏電保護主要指:現場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每級箱內均設漏電保護器。施工現場必須實行TN-S系統,嚴禁使用可調式漏電開關。
    2.10.4  臨時用電工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壓電力系統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采取三級配電系統;
    TN~S接零保護系統;
    采用逐級漏電保護系統。
    第二十四條  電氣調試必須由專業電工操作,嚴禁帶電作業。
            根據JGJ46-2005第3.2.2條的規定,安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并應有人監護。電工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電工應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涉及變壓器維護的項目,電工應同時持有安監局頒發的“高壓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電氣調試必須由專業電工操作,嚴禁帶電作業。
    根據JGJ46-2005第8.3.4條的規定,對配電箱、開關箱等進行定期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斷路器開關分閘斷電,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停電警示牌,嚴禁帶電作業。潮濕及金屬容器、管道、密閉艙室等狹窄場所的照明,電源
    第二十五條  特別潮濕及金屬容器、管道、密閉艙室等狹窄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不得大于12V
    JGJ46-2005第10.2.2條第3款及DB11/945-2012第2.12.4條均對特別潮濕場所用電要求有明確規定,須遵照執行。推薦采用移動充電式照明燈具。
    第二十六條  高層建筑必須設置不燃的臨時廁所,公建裝修期間每3層不少于第二十六條  高層建筑必須設置不燃的臨時廁所,公建裝修期間每3層不少于一個。
    JGJ146-2013第5.1.19條規定高層建筑施工超過8層時,宜每隔4層設置臨時廁所。由于高層建筑作業面距離廁所較遠,作業工人往往選擇豎井、通風井等黑暗角落如廁,由于光線不好,極易造成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故強制要求高層建筑必須設置臨時廁所,裝修期間還應加密設置。
    樓層內設置工具式移動廁所不僅解決了工人樓層施工上廁所不便的難題,杜絕了工人隨地大小便的現象,而且可以避免了高墜的危險。
    關于違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強制性規定后的一些處罰措施
    1、違反本規定或相關標準規范強制性條文的,必須局部或全部停工整改,每處罰款10000—30000元。
    2、同一施工現場,三處以上或年度內兩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項目經理在集團安全生產交接班會上做出檢查;同一施工單位,多個施工現場違反本規定的,由集團公司約談其單位領導。
    3、違反本規定,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令撤銷項目經理職務,單位主要領導在集團安全生產交接班會上做出檢查。